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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回程运费估价及申报小贴士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62天前 | 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成本,2021年4月,海关总署关税司印发《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扣减相关条件的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欧班列回程货物境内段运费扣减举措,支持企业充分享受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成本,2021年4月,海关总署关税司印发《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扣减相关条件的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欧班列回程货物境内段运费扣减举措,支持企业充分享受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知识点1:什么是中欧班列?

  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运行于中国与欧洲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是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2011年3月,首列中欧班列由重庆发往德国杜伊斯堡。截至2024年3月底,中欧班列已累积开行超8.7万列,通达欧洲25个国家222个城市。

  2023年9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中欧班列国际合作论坛致贺信,指出:“中欧班列开行以来,保持安全稳定畅通运行,开创了亚欧国际运输新格局,搭建了沿线经贸合作新平台,有力保障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知识点2:中欧班列进出境口岸有哪些?

  目前,中欧班列铺划了西、中、东3条通道运行线:

  西部通道-----经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进出境;

  中部通道-----经二连浩特铁路口岸进出境;

  东部通道-----经满洲里、绥芬河、同江铁路口岸进出境。

知识点3:中欧班列回程运费扣减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及其相关费用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小贴士:

  在境内和境外轨距不一致的情况下,中欧班列在去程和回程时均需要在边境口岸进行换轨操作。进口货物需要在边境口岸通过吊装设备将货柜集装箱从境外列车上直接转移装载至我国列车上或卸至中转场地待后续转运,上述行为可视为产生起卸行为。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中欧班列回程列车路线跨越多个国家,期间可能经历多次换轨,只有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换轨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才可以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除。

  2.换轨动作只是当前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货物起卸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不排除还有其他可以视同为起卸行为的动作。

知识点4:中欧班列回程运费扣减如何申报?

  一、申报成交方式为EXW、FOB或C&I的。

  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能够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申报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海关审核确认后接受该申报。

  纳税义务人无法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但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对起卸前、后铁路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申报起卸前发生的全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海关审核确认后接受该申报。

  二、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边境口岸的。

  正常情况下无需对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三、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境内目的口岸的。

  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单独列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合同、发票等单据,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海关审核确认后接受该申报。

  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单独列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合同、发票等单据,但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对起卸前、后运输及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分摊后的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海关审核确认后接受该申报。

  需要注意的事项:

  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分摊依据的,海关不予扣除。

  单证资料:

  1.对于境内段铁路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应提交具体列明运费明细的运输发票等单证资料。

  2.需要对运费进行分摊计算时,海关可要求纳税义务人依次提供符合以下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一)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

  (二)起卸前、后运输及相关费用成本比例;

  (三)起卸前、后运输距离比例;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举例:

  某企业通过中欧班列进口一批货物,成交方式为FOB,在境内满洲里口岸换轨后运往成都,运费发票显示为国际国内全程费用10000元。

  企业无法提供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及起卸前、后运输及相关费用成本比例,但能够提供境外段与境内段运输距离比例,为1.59:1,并且能同时提供该比例的客观量化依据资料,企业依据该比例对全程运费分摊出境外段与境内段运费,分别为6139元和3861元,企业可在全程运费中将境内段运费扣减后进行申报。若货物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3%,不考虑应税保险费的情况下,扣减境内段运费3861元可为企业节省税费938.22元。

  温馨提示:

  鉴于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输模式和成交方式的多样性,纳税义务人如对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或分摊有任何疑问,可在货物进口申报前与海关进行充分沟通。

  供稿单位:税管局(广州)、税管局(上海)、成都海关、广州海关、重庆海关、杭州海关

  摘录链接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5840769/index.html